书写自然生态平衡,人类和谐;美画海川家园宁静,世界和平。
 
  书写自然生态平衡,人类和谐;美画海川家园宁静,世界和平。  
  艺术无国界!
    为人类文明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抒笔劲写:经典名言,启发世人勉励自我做言善之人,为他人幸福抒写自境情操。
    为世界安定和平国家文明强盛丹青描彩:江山美丽,众人家园自然和谐。做完美之人为安居生活绘画心灵情怀。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书画创作
 
 
李嘉诚 马宏源 胡志光 番体惠 梅楚安 潘统英 林曦明 郑雪君 胡志很 潘惠平
金新志 胡志忠 吴海涛 王一行 洪 毅 刘拥军 毛政敏 李文章 刘志伟 林 立
潘画沷 章小小 谢慈恩 朱婉玲 黄紫嵩 邪久海 钟新武 周少林 徐时西 张亦然
潘正兴 吴柏林 周永康 蓝荣桂 周林振 潘寿教 章玲妹 林 艺 潘芹萍 潘立成
麻志全 潘春燕 王兴郎 胡念考 郑 晓 金庆丰 姜 波 胡 忠 冯立令 徐永友
吴凌云 李进明 陈胜运 周丹群 陈丽萍 周少东 周 健 潘 美 洪家文 步 龙
黄诗均 赵国栋 陈千里 杨乔瑛 陈光顺 戴卫人 徐来颂 戴迪帅 潘贵铭 年英海
虞杨林 郑庆海 李孔秋 叶成巧 徐紫华 王保军 戴建一 叶飞玲 潘昆鹏 项 波
陈励平 林银榜 李永新 丁十一 胡志榜 周建斌        
 
 
书法作品
书法作品
书法作品
书法作品
书法作品
国画作品
国画作品
国画作品
国画作品
国画作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国际书画家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intermational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学术性、世界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光大国际书画传统文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香港警务处社团事务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香港
中国文成县百丈漈国际书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发、研究、繁荣国际书画艺术,为人类服务;
二、对全世界存世的有价值之书画进行大调查、大梳理、为国际友人提供寻书问画的准确信息;
三、编辑出版反映国际书画盛况的《国际书画选集》
四、接受国际书画家申请,对其书画进行资格认定和润格评审,公布于世;
五、联络国际书画艺术企业家建立书画发展基金会,举全球之力,办好国际书画事业;
六、办好《国际书画网》、《姓氏宗亲网》;
七、开展助学、帮残、济困活动,带动社会和谐发展;
八、进行人才培养,招收年轻的书画苗子,培养国际书画人才;
九、在中国、香港、欧洲、美洲、俄罗斯、日本等设立国际书画家分会,开展艺术交流和名作拍卖;
十、为国际书画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作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能为国际书画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会或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由主席、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领导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如今主持理事会或常务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接受捐赠,负责财务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数人组成监事会,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任务是监督理事会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作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书画出售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